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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14 08:28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17128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已经2017714日第2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7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师范大学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此申诉是学校内部的复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其他类型学生申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人指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的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被申诉人指代表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

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法律顾问1人,相关处室1人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中心。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和院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处理委员会中3或5名成员成立学生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该项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小组组长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事项与期限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再受理。

有申诉权的申诉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实行一次终结制。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必须准确无误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学历层次);

(二)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做出行政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

(四)申诉请求的事项;

(五)申诉请求的理由和依据;

(六)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七)提出申诉的日期;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三条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应在5日内,对申诉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条

(一)具有下列条件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诉:

1.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2.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

3.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使用规定错误;

4. 存在其他违反法规或者不公正情形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1.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2.提出的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限期补充后受理,逾期不补充者视为放弃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4.己撤回申诉,且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5.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不予受理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将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同时告知申诉人有要求复查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诉复查小组应当在予以受理申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日。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四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分或处理的材料,对原处分或处理予以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询问并作记录;

(三)听取原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确有必要时,可决定组织申诉听证会;

(六)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分或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小组应当对原行政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四)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事项复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复查情况做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学历层次);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三)复查情况概要;

(四)处理的意见和决定;

(五)申诉人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申诉的申诉期限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做出如下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做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但处分或处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决定:

1.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2.所列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平正义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的;

6.显失公正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复查:

(一)申诉人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学生撤诉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的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

(三)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

(四)留置送达。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或处理错误或失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本校教师及管理人员在该项事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对学生错误处分或处理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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