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为积极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依据《天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师大教〔2021〕10号),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毕业论文(设计)包括天津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科专业计划所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部(院)两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文件,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论文抽检等工作。学部(院)负责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实施细则,配备指导教师,组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评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总结等工作。
第三条 学部(院)要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进行意识形态审查,确保政治观念正确。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四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科研能力的专任教师担任;校外高校指导教师,需经我校审核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承担指导工作。
(二)指导教师须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对毕业论文(设计)严把政治关、学术关。
(三)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规定及写作规范。
第五条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选题、开题、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向学生推荐参考书目,指导学生收集与选题有关的资料、阅读文献。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做好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程管理与指导。
第六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一经发现有抄袭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要及时制止。
第七条 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计算,各教学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参考教师指导全日制本科论文的计算原则酌情而定。
第三章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要经过选题、收集资料、开题报告、进行实验或调研、编写论文提纲、撰写初稿、修改、定稿以及论文(设计)答辩等几个阶段。
第八条 选题
(一)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体现教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研发紧密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选题应符合学生所学专业的学术水平,难度、体量适当。
(三)原则上每生一题。每个学生须独立完成论文的撰写。
(四)选题可由学生自拟,指导教师审定;也可由指导教师直接确定。学生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论文研究方向,论文研究方向一经选定并且分配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可更换。研究方向应小于专业研究范围,但又不等于题目,一般应与指导教师的研究领域相匹配。
(五)题目要对论文的内容有高度的概括性,简明、易读,字数原则上控制在20字以内。
第九条 开题
根据选定题目,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拟订研究任务。学生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不得中途变更,如需变更,须履行变更程序经指导教师同意。
第十条 撰写
撰写包括调研(实验)数据处理、作品说明、设计阐述、文稿等。撰写文稿须观点明确、论据充实、数据可靠、条理清楚、版面清晰。一般按科研论文体例撰写。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也可有其他体例。
(一)毕业论文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观点正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逻辑严谨、材料翔实、表达准确、方法得当。
(二)学生应严格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和版式的具体要求》进行论文写作,论文开题报告不得少于1000字,论文初稿应至少包括摘要、正文、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5篇)三项内容,毕业论文正文(不含封面、摘要、目录、参考文献、致谢、封底)字数一般不少于8000字,艺术类毕业设计说明正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须经重复率检测,检测系统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查重检测符合要求后,指导教师才可评定论文成绩。成绩“合格”及以上的毕业论文,重复率检测比例必须低于30%;成绩“良”及以上的毕业论文,重复率检测比例原则上应低于20%。
第十二条 学生在提交论文初稿时应在封面准确填写专业、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信息,并备注联系方式以便指导教师沟通联系;学生应严格对照指导教师提出的修改意见独立完成修改。
第十三条 为确保论文写作与指导质量,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初稿和修改稿,逾期者指导教师可以不予推荐答辩。
第十四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合理、规范地搜集和引用文献、资料、数据等,严禁论文买卖、代写、造假、抄袭等一切学术不端行为,若有违反,毕业论文成绩将直接按不合格处理,并视情况给予延迟毕业或取消学籍、学位等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写作期间学生应虚心接受教师指导,拒绝接受论文指导、恶意骚扰指导教师或多次不按照指导意见修改者,指导教师有权终止论文指导,并将毕业论文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答辩
各学部(院)应成立由教学副院长牵头,由主管继续教育的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一般5人组成),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
(一)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学部(院)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分设答辩组。答辩组一般由3-5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组组长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论文答辩由答辩组组长主持。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指导学生所在组的答辩组组长。
(二)经指导教师推荐,学生方可参加答辩。对于指导教师不予推荐答辩的论文,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三)各学部(院)应在答辩前,将参加答辩的论文提交给答辩组成员;答辩组成员在答辩前,应对答辩论文提前进行评阅,做好答辩评议的准备。
(四)答辩组负责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考查和审定,论文成绩的评分、评语、答辩记录等须一并填写。
(五)学部(院)答辩委员会不受理答辩的情况如下:
1.指导教师不予推荐参加答辩;
2.论文重复率检测结果高于30%。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
(一)指导教师评分占50%,答辩组评分占50%。指导教师、答辩组评分原始分相差在10(含)分以上的,即相差一个等次的毕业论文,由学部(院)答辩委员会裁定。
(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百分制分数段中的“90-100”“80-89”“70-79”“60-69”“60分以下”,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每一批次的毕业论文成绩应成正态分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各学部(院)结合专业特点和课程实际,合理安排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原则上不少于 12 周。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规定学制期内的最后一个学年进行,答辩工作须在毕业1-2个月前全部完成。高自考的考生需按照市考办规定时间完成相应考期毕业论文的报名、报到;随后按照学校要求完成选题、开题、撰写、答辩等环节;答辩时间一般应在上半年4月中旬或下半年10月中旬完成。
第十九条 经学部(院)答辩委员会与指导教师认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存在代写、买卖等情况,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计,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该生将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将在每年7、8月份对之前一个年度的,已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整理汇总报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专家组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检。对于抽检结果不达标的论文,学生必须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直至达标;学生若拒绝对不达标的论文进行修改,学校有权撤销其已被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各学部(院)要针对教育部抽检论文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继续教育学院、并报教务处。对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按教学事故认定并严肃处理;对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较大范围出现问题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追究学部(院)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材料归档。学部(院)须将有关资料按照封面、中英文内容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选题审批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分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记录表的顺序统一装订成册(一人一册),电子版文档须汇总后存档。获学位人员的毕业论文电子版文档需报继教院备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