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不再补发,但可出具《毕业证明》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件。其效力与原件相同。
二、丢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者,首先要携带原毕业证书的相关信息资料到《天津教育报自考专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再带上原毕业证书的相关信息资料、两张同一底版免冠一寸照片和遗失证明到市自考办办理。
三、市自考办依据毕业生档案库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对丢失毕业证书者出具《毕业证明》。对丢失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依据其原有档案材料出具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学历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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